一、就业扶持政策
(一)离校前
1.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800元补贴。由高校会同校区所在市(州)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2.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在校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可以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由校区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办理。
3.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离校前给予一次性就业帮扶补助400元。由高校和教育厅负责办理。
4.免费师范毕业生项目。由基础条件较好、培养能力较强的省属高等师范院校实施免费师范生培养工作。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学生免费攻读师范类专业,为我省艰苦地区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定向培养教师。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享受在校期间每学年10个月生活补助。优秀免费师范生按有关规定可同时享受奖学金资助政策。免费师范生与培养学校、生源地市(州)或报考服务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三方协议,毕业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低于8年,其中,在县(市、区)以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农村幼儿园〔不含县(市、区)本级及城关镇〕工作时间不低于5年。鼓励免费师范生长期执教、终身从教。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服务期内不能脱产提升学历。支持、鼓励免费师范生在职提升学历。
5.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学年可报考市(州)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国家统一组织的政法体改生专项招考项目单设名额,定向招录高校应届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考核招聘。落实降低门槛的政策措施,可放宽开考比例和专业限制,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本地户籍大学生。公务员公招考试中,特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公共科目笔试考务费用。
6.鼓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应征入伍的高校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录取比例我省扩大至50%。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硕士研究生实行专项招生;将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退役后复学后,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征服兵役,退役后1年内可同等享受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
7.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实行校企对接,鼓励和支持大、中、小型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建立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实习基地。组织开展“逐梦计划”大学生实习活动。拓展就业实习、见习基地的领域和功能,积极培育、认定一批学科齐全、门类完备且集实习、见习功能于一体的实训基地。相关补贴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由高校创办及高校与企业联办的大学科技园、电商基地,纳入实训基地认定范围。对认定的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8.高校双选会补助。对部分高校举办毕业生就业双选会予以支持。
(二)离校后
9.就业见习补贴。离校1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可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并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其中,国家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20%,省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10%。对留用的毕业生,见习期应作为工龄计算。
10.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离校1年内未就业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可享受最长2年、额度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保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给予1年的社保补贴(补贴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大学生,可给予3年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11.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当年新招用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对其发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2.艰苦地区工资高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
13.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大学生,在职称评定方面,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解决城乡基层特别是基层岗位工作大学生的职称评定困难。在乡镇工作的,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4.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川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符合选调生招录条件的,可按照选调生招录程序报考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15.鼓励参加“三支一扶”项目。从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招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参加社会保险(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新招募且服务满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2000元;支医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时间,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累计服务的时间;“三支一扶”服务年限计算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报名参加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定向考录公务员的考试;可直接考核进入乡镇事业单位;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乡镇及以下每服务满1周年,笔试总成绩加2分,最高加6分;进入事业单位工作,不再约定试用期;服务期间考核合格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保留学籍;考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其服务期计算工龄;按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连续两年考核优秀并符合选拔条件的,可按选调生选拔程序充实到选调生队伍中。经服务单位所在县“三支一扶”办同意,按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安排,可续期服务2年。
16.鼓励参加大学生村官选聘。从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中,定向推荐选聘大学生村官。聘期两年。任职期间,享受村官补贴(研究生2600元/月、本科生2200元/月,民族地区分别增加200元/月。年底考核合格的增发1个月补贴)。经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保留大学生村官补贴,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干部标准执行。任职期满,服务期间考核合格,报考硕士研究生的,3年内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可报名参加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考录为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聘任期计算工龄。
17.鼓励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项目。从师范类专业应届专科毕业生、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取得教师资格证、同时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中,招聘到项目实施县的村小任教。聘期3年,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包括绩效工资,其它津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享受当地相应社会保障待遇。服务期满、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在编制和岗位总量内,经县教育部门审核,县人社部门批准,由县教育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期满报考硕士研究生的,3年内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三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三年基层教学实践。
18.鼓励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中选拔招募,实施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等专项服务。服务期为1—3年,服务协议1年1签。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所在地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执行所在地科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按月发放;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为西部计划志愿者购买综合保障险。志愿者依实际服务年限计算服务期及工龄;服务期满,可报名参加从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中定向考录公务员的考试;服务期满,服务期间考核合格报考硕士研究生的,3年内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9.公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国有企业要建立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制度,在企业官方网站和四川公共招聘网、四川省人才网上联合公开发布招聘信息。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扩大选人用人范围,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20.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分年度向就读高校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年最高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12000元。省级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国家规定的77个县市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连续不间断服务满3年的,可向就业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学费奖补。奖补金额按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的应予以扣除),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1.鼓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对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包括往届毕业生)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报考川内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初试)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复试和录取。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1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服现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国家统一组织的政法体改生专项招考项目中,单设名额定向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
22.鼓励继续升学。落实专升本政策。对未就业本科毕业生,鼓励继续攻读“双学位”。
23.税收优惠。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4.中小企业补助。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及以上的中小企业,申报中小企业补助项目时,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25.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就业。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签订项目聘用合同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创业扶持政策
(一)扶持创业大学生
26.扶持对象。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同等享受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27.创业培训补贴。大学生可在常住地(在校生可在就读高校)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可享受培训补贴。在校大学生可以利用周末、节假日和晚自习等时间,在40天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28.创业补贴。对大学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领办多个创业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9.省级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前期孵化补助。对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进入前期孵化,可享受5—20万元的补助。
30.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创业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其中: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余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含)。对贫困地区高校毕业生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余地区高校毕业生由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同时,由政府设立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领办创业实体的在校大学生,可向就读高校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获得贷款后,由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贴息。
31.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业实体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奖励,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2.青年创业基金贷款。创业大学生可向创业所在地市(州)团委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免息、免担保青年创业基金贷款,并配备一名志愿者导师“一对一”帮扶。在蓉在校大学生创业,可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心申请。
3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项目区域内,将符合政策条件的从事农业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享受培训补贴。
34.税费减免。2016年12月31日前,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大学生,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5.创业典型补助。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团省委定期开展优秀大学生创业典型评选,并给予创业典型每人10万元的奖励性资助。
36.科技创新苗子补助。科技厅采取“人才+项目”的方式,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给予支持,其中,重点项目补助10万元/个,培育项目补助2-5万元/个。
(二)扶持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指导专家
37.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补贴。对评定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给予30万元补助;对每年复核合格的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给予15万元补助。
38.创业指导补贴。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专家、顾问,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的,给予一定补贴。
39.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补助。根据大学生创新创业园规模和发展情况,由科技厅、经信委、发改委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在“51025”重点产业园区中的创新创业园,所需补助资金从科技厅管理的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省经信委管理的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列支,对在其他园区中的创新创业园,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40.科技创新苗子基地补助。重点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苗圃等基地建设,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个。
41.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补助。对高校自建或与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共建并经认定的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省委组织部一次性给予100—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各地各高校按不低于补足总额的50%给予配套。
(三)扶持创业服务活动
42.创业活动补贴。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省级相关部门为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举办创业讲座、报告、大赛、表彰、宣传等活动,可给予大学生创业活动补贴。
三、综合扶持政策
43.取消户籍限制。农村户籍、异地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居住证(暂住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44.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大学生提供免费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见习、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服务,以及项目选择、开业指导、投(融)资等公共创业服务。各地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稳定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使其留得下、稳得住、有发展。
45.就业创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设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队伍,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每2年至少2个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高等学校、园区对作出贡献的导师,在工作量认定、职称评定、待遇报酬等方面给与激励。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00。
46.学分管理。高校将就业创业课程列入必修课或必选课,纳入学分管理。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实施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等具体措施,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